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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避税新规或促进税收公平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01
     
    转移性定价行为造成了税收体制的混乱以及国家税收的大规模流失,反避税新规有望纠正部分税收失衡现象,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提供了操作环节的补充。   据悉,国税总局正在对《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这意味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约束企业转移定价行为和反避税的力度正在迅速加大(《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月15日)。   应该说,这是配合所得税改革,严肃税法的必然一步。长期以来,中国境内企业的转移性定价行为造成了税收体制的混乱以及国家税收的大规模流失。其严重程度,可从以下两个事例中得见一斑。其一,在普遍性上,业内人士透露,1998年以来,在中国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内,每年大概有200家-300家被正式采取反避税立案审查,其中有1/3到1/2的企业最终被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要求补征税款;与此关联的一个怪现象是,如按企业申报情况,四成以上外企亏损。其二,在规模上,每年跨国公司在华避税数百亿。据学者保守估计,1984年至1993年十年间,我国因跨国关联交易而流失的税款不下3000亿元,十年税基损失了1万亿元。   纠正税收失衡现状   通过严肃反避税行为,《管理办法》有望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税法公正。   首先,严肃反避税将部分限制国内外企业滥用投资优惠政策,造成税收流失海外。目前在华投资外企和一些内资企业的一个主要避税措施,就是到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著名的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再以外资身份回中国内地投资,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内地企业先注资到注册在避税地的公司,然后将这些资金算作投资再汇回中国内地,和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部分取消了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差别,但部分投资优惠政策仍在执行,在一些发展地方经济心切的区域表现得更加明显。因而,严肃反避税能够打击一些“假”外资,起到合理规范引导外资流入内地的作用。   严肃反避税客观上将促进地区平衡发展。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下,由于中国境内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待遇存在很大差别,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区间同样存在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情况。而今年新税法实施后还有个税收优惠的过渡期,中国境内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差至少5年内还存在,境内转移定价还会继续存在。   境内企业在利用税率和招商引资政策差异在各地区间进行转移性定价,显然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财政分权理论早已证明,由于税率不同,生产要素和生产成果有向低税率地区转移的激励。内陆后发地区由于资源禀赋上的落差本来就难以吸收到资本流入;当地的产出如果再以转移性定价的途径转移到发达地区,那么地区差距将被放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反避税力度的强化将保证后发地区获得更加平衡的财税环境。   严肃反避税将力促境内企业平衡。长期以来,税收征管能力的不完善加上税收优惠纷繁复杂,我国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之间差距较大,避税的情况很严重。这显然造成了内资企业的劣势。另外,在反避税能力上,内向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不具备避税的规模经济或避税途径,通常在避税力度上吃亏甚多。《管理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这种失衡。   可操作性有望加强   刚刚正式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限制转移性定价行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还未达到可直接操作的程度。所谓转移定价,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业务往来中采用的一种内部结算价格。在这方面,《管理办法》至少从两方面对新税法构成补充。   一方面,《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每家企业都必须准备和提供相关资料,企业的隐藏利润将无处藏身。今年1月生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哪些相关资料会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报,哪些则由企业准备保管好,随时备查。   同时,举证责任得到了明确。《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交易调查时,相关资料必须随时提供,也就是说,要求每个企业准备同期资料。而在以前,只有在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后,才会要求企业在30天-60天时间内,提供指定的资料。税务机关的主动性显然提升了一大步。   值得指出的是反避税力度的加强要避免某些误操作。反避税不应反对所有的避税行为。有些避税虽不一定为国家政策所鼓励但并未违法,这也不应成为打击的主要对象。国家应该重点打击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如上述三类不公平的转移性定价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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