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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甲供材料不可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33
     
        甲供材料就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那么如果甲供材料符合《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须缴纳营业税,施工单位是否应开具建筑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有收款才须有发票,或者说有应收款才须有索取应收款的凭证,也就是发票。    如果施工单位开具建筑发票,而建设单位没有支付货币行为,那么就是非货币支付行为,则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是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非货币支付,也就是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同时,建设单位把提的供原材料转售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还须缴纳增值税。而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实质上是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施工单位只须开具建筑劳务部分的建筑发票,甲供材料无须开具建筑发票。    如果为了营业税的税源管理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甲供材取得建安票,其实是很危险的事,并不有利于税源管理。第一,可能造成,建设方不取得材料票.销售材料方偷税,反正一个票就可计成本了;第二,建设方开两张票,可能造成两张票都计成本,所得税重复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绝对不能开具建筑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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