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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几种特殊收入的确认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些收入确认形式属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即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与之相对应,根据货币收支与否作为收入与费用确认为收付实现制。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确认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其中,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些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确认预收入,而不能在相应归属期确认收入。纳税人需要注意:一是签订合同协议时需考虑税收因素,保持财务处理与纳税处理相一致。    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种情况下,虽然纳税人没有实际收取现金,但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一般来说,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的方法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为此,纳税人选择某种计算完工进度的方法,要保存好相应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阅。    按分得产品时间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由于产品价格随市场确定,收入实现的确认也是权责发生制的例外。例如,某企业从合作企业中分得产品,成本价为37万元,市场平均价格为43万元,而当期市场价格为50万元,该企业应按当期市场价50万元确认收入。纳税人应采集分得产品期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最好能取得无关联第三方销售该类货物的有关证据,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纳税申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实际收付时间作为当期收入的确定时间。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在没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之前,即使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也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在收到捐赠资产时,才能确认收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按利润分配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另外,还要注意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虽然在会计上已确认为收益,但被投资方未进行利润分配,纳税申报时应作调整。例如,B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净(税后)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B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300万元。假如A企业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那么B企业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不到12个月,则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则可以免税。如果B企业将该股权转让,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不能免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及其确认的二十条注意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准确把握几类特殊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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