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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4]43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629
     

       税务总局2014年4月29日发布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相关话题——
       电信业营改增解读:电信业正在进行怎样的大变革?         财税[2014]43号文:电信“营改增”政策看点   
      “营改增试点”变革与减税孰重孰轻?                      增值税简易征收对企业未必一定有利!  

       纳税案例——
      “营改增”后电信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案例<王海涛>              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谢可川>
       电信业“营改增”仍存税收困惑<赵国庆>

       相关资料——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下载:rar文件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公告下载:rar文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告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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