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E为C的股东。B和E签订协议,B向E购入C的股权,但C不办理股权变更,仍由E持C股,E委托B全权管理C.
2、通过前述第一步操作,B通过E实质持有C的股权。B与A签订协议,B将委托E持有C的股权,转让给A;C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使得A成为C的股东。
请问上述两个环节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依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一个问题,B和E签订的协议,C的股权并未发生变更,该协议不属于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协议不需贴花。
第二个问题,B将代持C的股权转让给A,该协议涉及C的股权由E转让给A,属于股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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