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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万”个人自行申报新表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1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修订了申报表。对照新旧纳税申报表,可以发现有以下变化。  新申报表有何变化  一是个人信息采集更加细化了。旧申报表只有“任职、受雇单位”一栏,而新申报表则细化为三项,“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这就要求纳税人了解所属单位的相关信息。  增加了“职务”一栏。也许有人在一年内有职务变动,但应以填表时的职务为准。  外籍人士填表时还要注意“抵华日期”一栏更改成了“在华天数”,这就需要平时注意保留出入境的有关凭据(如机票等)。因为税额的计算与在华天数密切相关。  二是增加了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信息采集行。包括“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需要填写此行的仅限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一类是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三是所得项目仍为11项不变,但在“财产转让所得”行下,单列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行。这两个小项目行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税收政策的变化。  四是增加或拆分了部分栏目。  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但是,并非所得额都应纳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所得额,因此增加此栏更便于计算税额。  增加了“减免税额”一栏。便于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将旧申报表中的“应补(退)税额”一栏拆分为“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分别填列,更加清晰。增加了“备注”栏,便于补充信息的填写。  申报不等于纳税由于新的申报表在“财产转让”一栏单独列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栏,不少人对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疑惑,甚至有媒体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误导公众。事实上,纳税与申报并非一个概念,纳入申报的收入未必都要纳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税。仔细阅读新的纳税申报表,在“股票转让所得”一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栏里全部画上了”-“,这就说明,股票转让所得虽然要申报,但不必纳税。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也未必都纳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20号]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偶然所得也未必都纳税。以抽奖中奖为例,通常情况下,中奖按偶然所得的20%税率计算纳税。但发票中奖就未必了,根据(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税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早作准备  按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办理纳税申报。  按规定,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到2008年4月1日申报,就属于逾期申报。未经批准而延期申报,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申报地点宜固定。申报地点通常为: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但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生产经营或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户籍所在地与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则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委托申报有要求。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他人须有税务代理资质,并且要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无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将不受理代为申报。纳税人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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