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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35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最近,国家再次出台关于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支持。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

    二、主动调整,实施新政全覆盖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2014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行核定的,如与新政策不符,应及时按新政策进行调整。

    三、简化手续,取消认定管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单独认定。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39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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