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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分红PK拆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36
     
    过去的2006年是开放式基金销售的火爆之年,很多优秀的开放式基金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累计净值得到了大幅度增长。为了迎合中国投资者对“基金净值”恐高症的现状,很多开放式基金在2006年通过基金分红或基金拆分方式降低基金净值,将基金投资收益回馈给广大投资者的同时,也扩大了开放式基金的规模。  基金分红和基金拆分作为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的两种方式,选择哪一种方式在税收上更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呢,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例如:某投资者以1元的价值认购了某开放式基金1000份,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基金净值达到了2元,此时基金公司采取了如下两种不同的方案,使基金净值降低到1元:基金分红:每10份向投资者分配10元;(为使两种情况分析结果保持一致,我们假设该投资人在基金分红时选择的是红利再投资方式,而不是现金方式)  基金拆分:按1∶2的比例进行基金拆分又经过一段时间后,该基金净值达到1.5元,该投资者全部赎回该基金。  投资收益的计算:基金分红:(1)分红阶段:1000×1=1000(元),由于该个人选择的是红利再投资,1000元的基金投资收益按1元基金净值转换为1000份基金份额;(2)赎回阶段:(1.5-1)×2000=1000(元)。  基金拆分:(1)拆分阶段:该个人并没有取得实际的分红,只是原来1000份的基金份额变为2000份,只是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的单位投资成本变为0.5元;(2)赎回阶段:(1.5-0.5)×2000=2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的规定:1.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由于对于个人取得的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收入以及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价差收入都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基金分红和基金拆分这两种方式对个人投资者没有任何影响。  而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在基金分红方式下,在分红阶段,机构投资者取得的1000元分红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而赎回阶段的1000元价差收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在基金拆分方式下,由于基金按1∶2拆分时,原基金的单位投资成本从1元降低变为0.5元,这样该机构投资者在赎回时取得的2000元全部为价差收益,按规定都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比基金分红方式下要多交330元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最佳的开放式基金投资方案就是选择在基金大比例分红接近面值的阶段实施赎回,尽可能多地获取分红收益而不是价差收益。  总体来看,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基金分红比基金拆分在税收上对他们更有利。但是,由于基金分红要求开放式基金管理者必须卖出股票才能用来分红,而基金拆分仅仅只是一种“数字游戏”,并不要求开放式基金管理者卖出股票,这就要权衡税收利益与分红、拆分后对基金运作效率影响的利弊。一般,在牛市阶段,投资者可能更愿意基金拆分,而熊市阶段,基金分红可能会更好。  点评: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红是目前开放式基金降低基金净值的两种主要方式,但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税收效应是不同的。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取得的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收入和价差收入都是免税的,因此两者没有影响。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企业)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机构投资者在分红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是免税的,但是在拆分方式下,机构投资者获得了更多的基金份额,从而单位投资成本降低,如果机构投资者赎回开放式基金就会获得价差收益,而价差收益就必须交企业所得税。因此,作为机构投资者来说,基金分红要优于基金拆分。  点评人: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毛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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