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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建筑业总包、转包、分包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筑业总包、转包、分包的问题与以前的规定变化较大,需要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一、新旧政策的基本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新旧政策比较解读  关于新旧政策的变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1)分包和转包的概念: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整个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转包是与分包相对应的。  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总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总承包人没有自己的施工收入,仅赚取了一个差价。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3)根据《124号令》的规定可以看出,从2004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将不再允许以转包的形式出现,所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也没有明确转包业务实行差额征税。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就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这是我们切切要注意的。  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三、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6月承包了二栋楼的建筑工程,各500万元,将其中的一栋楼转包给B企业,仍是5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20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50万元,分包给D企业。A企业自己施工了30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400万。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1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  应缴税款的计算: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1000-200)*3%+500*5%*5%=24+1.25=25.25  由于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但分包给C企业,及C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收,另外还从B企业取得了50万元管理费,应按5%计税。  B企业,500*3%=15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200-50)*3%=4.5万元,理由同上,C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D企业,50*3%=1.5万元,理由同上, D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四、发票的开具  仍以上例为例说明。  A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1000万元,其中转包给B的500万元工程营业额不得抵减营业税收入,而分包给C的200万元的工程可以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B向A开具5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0万;  C向A开具2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万,A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D向C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C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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