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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7]158号 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09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158号    根据各地反映,现将商品期货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准备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失效文件>的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原则上应据实扣除。因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法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法规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三、期货交易所交纳监管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交纳的监管费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法规的条件的,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工资的问题。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无论采取提成佣金方式或是以工资名义支付,均属于人员工资费用,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法规的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凡超过当地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   五、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后亏损弥补的问题。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前按税收法规法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法规的税前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实行会员制改造后逐年延续弥补。   六、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按法规标准向会员一次性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属于企业的应付款项,可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货交易所按法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营业收入,应按税收法规法规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支付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不得作为本机构和企业的费用扣除,应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收到期货交易所退还原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收回长期投资处理,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增加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按法规标准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管理费用,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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