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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董事在不同公司取得的津贴是否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61
     
          【问题】某董事同时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取得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级地域的,应分别计算。       因此,如果A、B公司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合并计税,否则可以分别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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