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专家问答  
      采取赊销方式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2/4/28    来源:   阅读次数:461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方式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公司本月销售收入,合同约定下月收款并开具发票。我公司目前申报增值税的做法是,本月销售计算所得税收入,下月开票再进行增值税申报。这样,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相差一月,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采取赊销(包括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开专用发票时间以及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本保持一致。

    相关文章: 赊销方式缴纳增值税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