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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9]331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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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皖地税函[2009]331号 2009.1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关于实行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税率的请示》(合政[2009]37号),省政府已同意,并转我局办理,按照省政府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5%。 三、征收税款实行分税种按比例拆分汇缴入库。咨询内容:我想咨询一下皖地税函[2009]331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我在法规库中没有找到,是否是因为没有及时更新?另外,这个是省地税出的文件,是不是在省内所有市都实行这个政策?回复内容:此文是对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一个复函,不具有普遍性,没录入法规库。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目前仅在合肥市试点,在省内其他市不适用。答复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答复时间:2009-12-31 16:0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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