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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地税解读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6/9    来源:   阅读次数:542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原《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9]166号)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 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问: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时限有何规定?
    答:对备案类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核,进行登记备案。

      对审批类减免税,应在以下时限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问:减免税管理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备案和审批,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以及减免税期满之后,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答: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减免税期满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并从期满或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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