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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24号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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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全文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24号 发文日期:1995-05-0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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