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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国税函[2008]115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9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函[2008]115号                   2008-8-22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自2011-9-21起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计统处、法规处、信息中心: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在增值税税收征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从2004年10月起采取“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对海关完税凭证开展稽核比对,实施审核检查,为防范不法纳税人利用伪造凭证进行偷骗税等违法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偷骗税的案件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纳税人辅导,提高申报数据采集质量。
      根据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结果统计,我局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1915份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的审核检查,其中1653份核查结果属企业采集错误,占已完成核查的异常票的86.32%。由于纳税人申报信息采集错误而人为产生的异常票,增加了税务干部审核检查工作量,造成核查工作重心发生偏移,干扰了真正问题票的查处。
      为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申报信息采集质量,减少人为采集错误,提高稽核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现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规则和要求再次强调如下,各单位应采取措施,注重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特别在异常票审核检查环节发现纳税人采集错误,必须向纳税人指出错误,要求纳税人在以后的《抵扣清单》采集中及时纠正。对纳税人存在采集错误,管理员在核查工作中未进行认真检查的,追究管理员责任;对经指导后仍发生申报采集错误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关于缴款书号码的编制原则
      目前海关使用的是海关H2000通关系统。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抵扣清单采集时应注意要用大写字母填报);第21位至22位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L02”,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在内)的22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020720041074517694—L02”。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中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311)”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二)关于海关口岸代码
      纳税人在填制缴款书抵扣清单时,一律在清单“进口口岸”栏填“征税口岸代码”。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前4位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L02”,“0207”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

      (三)关于开票日期
      纳税人在填制抵扣清单时,应填写缴款书上打印的“填发日期”所列内容,不应填写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

      (四)关于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
      负责进口货物或委托进口货物申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口报关单上准确填写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不得遗漏或错填。缴款书备注栏中“国标代码”即为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该法条失效)

      (五)关于收款国库
      2008年厦门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的收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153274)”。

      二、完善工作制度,认真完成异常信息审核检查。
      2007年,我局开发、推行了管理员平台。2008年4月起,我局将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审核检查工作纳入管理员平台四小票模块(以下简称四小票核查系统)进行系统管理,加强了对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的监控。各单位应根据总局和市局文件规定,按照系统设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开展核查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审核检查质量,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关于完成时限和抵扣条件
      在参与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中,只有海关完税凭证是由纳税人自行采集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未经过税控系统认证、扫描,本身存在纳税人利用伪造凭证虚假抵扣进项税额的隐患,而总局滞后下发稽核比对结果,也不利于及时查处纳税人违法行为。
      为加强管理,消除隐患,防止纳税人利用伪造海关凭证进行虚假抵扣后走逃,我局要求审核检查各环节应积极配合,在短时间内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法纳税人偷骗税行为。信息中心必须在总局下发当日将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导入四小票核查系统(遇节假日顺延),各主管单位必须在系统导入异常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异常票的核查工作,在收到异地回函3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在本地异常票核查工作中,各主管单位将与原件核对后的异常票信息,与市局计统处采集信息进行核对,对查无入库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于核查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数据调整,并做出“一般性违规,管理部门处理”或“涉嫌偷骗税,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核查结果。各单位按本款规定对本地异常票进行处理后,认为需进一步核查,或者纳税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需再核对的,上报市局计统处,由计统处进行审核,必要时由计统处联系海关出具相关证明。

      (二)关于异地协查和稽查反馈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各有职责分工,各单位应加强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工作沟通。对外地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异常信息导入四小票核查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或修改过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发起异地协查,各单位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工作时限在管理部门核对信息与稽查部门发起协查之间进行分解;对异地协查函件回复时间长、回复率低等情况,加大外调工作力度,提高效率,查清问题;对已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必须在案件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录入四小票核查系统;对先移交稽查异地发函协查,后移交稽查查处的案件,由于系统问题,发起异地协查收到回函后,无法再在四小票核查系统稽查录入模块中操作,稽查部门应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在四小票核查系统管理录入模块中操作,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三)关于申报调整和异常处理
      在核查工作中,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应于核查当月调减纳税人申报表进项税额数据,并在四小票核查系统录入核查结果时,在“备注”栏说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和金额;对纳税人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最终核查结果为“录入错误,符合抵扣条件”的,允许纳税人在核查当月的申报表中调增进项税额,由管理员填写《比对异常转办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附件3),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申报柜台进行“解除异常”处理。

      三、掌握检查方法,大力查处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案件。
      为提高审核检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收集汇总了各地实际海关完税凭证核查工作经验,总结了12种检查方法(见附件)。这些方法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判断海关完税凭证交易的真实性,但对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疑点一般是不会孤立存在的,因此,要准确、及时发现假海关完税凭证,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核查人员应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方法,提高对真假海关完税凭证的鉴别能力,增强对进口业务内容和流程的了解,抓住疑点,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附件:海关完税凭证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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