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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未实现但已确认的风险代理费收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53
     
    问:某律师事务所与A公司于2008年2月签定一项风险代理合同,规定如下:基本代理费10000元,达到企业减少风险支出100万元后,企业支付100万的20%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已达到代理目的,2008年12月律师事务所开具了20万元其它服务发票送到企业,并于2009年1月进行了纳税申报,作为应收账款处理。A公司一直未作任何账务处理,但因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2010年3月A公司告知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解除代理,退回发票,不支付风险代理费20万元。       请问:  1、律师事务所可否在以后的收入中抵扣已缴营业税及附加?  2、当年已确认的20万元的收入能否确认坏账损失?  解答: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扣除。  因此,律师事务所原确认的风险代理费收入因为并没有实现,所以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扣除。  2、已确认的20万元风险代理费收入已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作收入冲回处理,相应的应收账款应予冲销,不必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因为其对应的收入并没有实现,不存在应收账款,也就不存在应收账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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