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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建价[2010]36号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168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    通建价[2010]36号       2010-7-21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甲供材料的计价方法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二、采用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其材料价格按《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招标控制价中,同时甲供材料在招标控制价计算调整系数幅度时不参加调整。  五、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更改或变动,同时在投标报价中应明确甲供材料的数量。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  七、招投标中标价已经下浮的工程,甲供材料费以及甲方认价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计算基础,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时,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所以工程承包方及造价咨询人在编制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时,应将甲供材料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并提供甲供材料使用明细表,作为有关部门征收营业税的依据和基数,而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则不得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  由于特定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承包方所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的营业税额仍应由工程发包方承担。  九、在退还甲供材料费用时,应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量及单价予以税后退还,退还甲供材料的价格应与计入价相一致。  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退还,若有结余,其处理方法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十、本通知与通建工[2009]43号文件配套执行,并适用于计价表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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