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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264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电网企业该如何计算新建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呢?下面笔者逐项解析。

    能独立核算收入的项目
    例如:某省电力公司甲供电公司2013年1月,新建350KV、600KM跨省的交流输变电项目和550KV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6月1日投入运营,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当年该项目运营共取得营业收入95240万元,营业成本24031万元,实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289万元。与此同时,甲公司2013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89803万元,全部营业成本54749万元,全部营业税金及附加683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实际发生税法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218万元,财务费用340万元,销售费用164万元,合计722万元。已知甲公司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18亿元,新建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6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甲公司2013年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规定,对于电网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投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因此,甲公司2013年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税项目营业收入=189803-95240=94563(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成本=54749-24031=30718(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683-289=394(万元);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18÷[(18+24)÷2]×(7÷12)×722=361(万元);
    免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6÷[(18+24)÷2]×(7÷12)×722=120.33(万元);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722-120.33=601.67(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94563-30718-394-361=63090(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94563-30718-394-601.67=62849.33(万元);
    应税所得税=63090×25%=15772.5(万元)
    应税所得税=62849.33×25%=15712.33(万元)

    假如:甲公司2014年和2013年营业数据信息相同,并且2014年没有电网新建项目,那么,甲公司2014年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税项目营业收入=189803-95240=94563(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成本=54749-24031=30718(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683-289=394(万元);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18÷[(18+24)÷2]×722=618.86(万元);
    免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6÷[(24+24)÷2]×722=180.50(万元);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722-180.50=541.50(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94563-30718-394-618.86=62832.14(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94563-30718-394-515.71=63399.29(万元);
    应税所得税=62832.14×25%=15708.04(万元)。
    应税所得税=63399.29×25%=15849.82(万元)。

    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项目
    例如:某省电力公司乙供电公司2013年1月,新建350KV、600KM跨省的交流输变电项目和550KV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6月1日投入运营,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甲公司2013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89803万元,全部营业成本54749万元,全部营业税金及附加683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实际发生税法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218万元,财务费用340万元,销售费用164万元,合计722万元。已知乙公司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18亿元,假定2013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33649万元、143649万元、153649万元、163649万元、173649万元和183649万元,并且2013年新建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为6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乙公司2013年~2018年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规定,对于电网企业投资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是我加的,原“【”位置在: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我的改动是否正确?)

    因此,乙公司2013年6亿元新建项目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计算过程如下:减免比例=6÷(18+24)÷2×1÷2=14.28%。即:2013年减免比例=6÷[(18+24)÷2]×1÷2+0÷[(18+24)÷2]+0÷[(18+24)÷2]×1÷2=14.28%。

    2014~2015年减免比例=0÷[(24+24)÷2]×1÷2+6÷[(24+24)÷2]+0÷[(24+24)÷2]×1÷2=25%。
    2016~2018年减免比例=0÷[(24+24)÷2]×1÷2+0÷[(24+24)÷2]+6÷[(24+24)÷2]×1÷2=12.5%。

    2013年~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33649×(1-14.28%)×25%=28640.9807(万元);
    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43649×(1-14.28%)×25%=30783.9807(万元);
    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43649×(1-25%)×25%=26934.1875(万元);
    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3649×(1-14.28%)×25%=32926.9807(万元);
    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3649×(1-25%)×25%=28809.1875(万元);
    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63649×(1-14.28%)×25%=35069.9807(万元);
    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63649×(1-12.5%)×25%=35798.21875(万元);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73649×(1-14.28%)×25%=37212.9807(万元);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73649×(1-12.5%)×25%=37985.71875(万元);
    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83649×(1-14.28%)×25%=39355.9807(万元)
    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83649×(1-12.5%)×25%=40173.21875(万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精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眼朦胧备注:付伟胜同志你好!由于qq邮箱关闭后所有的信息马上失去,所以联系不上你,只能采取博客的形式,但愿你能看到。关于期间费用分摊比例问题,本人认为王海涛同志和你的理解都不正确,原因是26号公告期间费用分摊比例公式存在问题,会造成期间费用分摊不尽和分摊不正确,以王海涛文中数据为例,对2013年来说,应税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比例应该为18÷[(18*12 6*7)/12],即18/(18 3.5);减免税项目分摊比例为3.5/(18 3.5)。26号公告中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应该改为: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假设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在年初就存在,否则也要按存在时间加权)

    关于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项目,减免所得税的比例计算,我赞成你的理解和计算。

    个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解读应该解读到“点子”上,通览解读稿并没有说明比例计算公式是如何得来的,而文中计算公式又是及其重要,税总你懂得!也应该让我们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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