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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算不算税法中称的个人独资企业?若不算,那么两者有什么本质差别?区分的依据是什么?理论依据或法律法规依据是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2001年第20号)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前者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营实体,后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前者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后者只是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均可;三、前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只需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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