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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 商家必须要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4
     
    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 商家必须要开具发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人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商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必须开具发票,发票既是确保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凭证,又是享受财政补贴最关键的凭证。  这位负责人说,开具发票是销售网点应尽的义务。在家电下乡产品招标时,明确要求参与企业合理分配生产销售环节及各级经销商之间利润。实际上,由于家电下乡产品受到广大农民欢迎,经销商“薄利多销”,销售网点利润是有保证的。因此,任何销售网点不能以增加税负为由不开具发票。  这位负责人同时提醒,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要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且必须索要发票,这是维护售后服务等自身权益的需要。  此外,这位负责人说,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开箱时,要注意验证及保存产品标识卡(粘贴在说明书封面上),确定标识卡正确完好后,方可从说明书上取下标识卡,并以此作为申领补贴的重要凭证。无标识卡的产品应拒绝接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需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告知网点销售人员,进行销售登记以备补贴。  这位负责人说,如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遇到售后服务问题,可以与中标生产企业或中标销售企业联系。中标生产企业应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  中标销售企业应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履行质量或投标承诺的家电下乡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作出处罚规定: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      家电下乡政策法规:      1.财建[2009]155号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2.财建[2009]48号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      4.全国推广家电下乡政策解读      5.财建[2008]724号拨付2008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通知      6.财建[2008]862号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      7.商综发[2008]426号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      8.商建发[2009]64号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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