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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945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新《计税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原《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发布,近18年来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原《计税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修订。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重新修订后的新《计税办法》,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轨,同时,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必将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新《计税办法》的显著变化有哪些?
    答:显著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做到了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这次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体现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是做到了对原税收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这次修订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记者:新《计税办法》结构特点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计税办法》按照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要求分为4章共43条,总条目数与原《计税办法》保持一致。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交代了立法依据;二是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和内涵;三是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方式,确定了收入总额的范围和收入项目,确定了税前扣除的原则和不得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界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重新定义和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亏损和亏损弥补期限,对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采取了反列举的表述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扣除项目和标准》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开办费、捐赠支出,摊位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标准及相关内容。

    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新《计税办法》的施行时间、省级税务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内容。

    记者: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新《计税办法》作出了哪些特色规定?
    答:特色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二是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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