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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地税发[2003]2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3]26号              2003.1.1  为进一步严格行政单位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     (一)申报      1、申报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盖章;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时限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二)受理       1、受理岗位: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管理部门       2、受理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       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呈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按《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要求补办。  3、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       1、审批原则       1>必须以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2>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不准越权行事,更不准以权谋私。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2、审批程序      (1)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应征、入库和欠税情况,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意见);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税种、减免税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  (2)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受理后,必须核实情况,经科室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予以批准;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州局;  (3)市、州局税政科受理后,应指派税政人员认真复核,对上报资料不实的,可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由复核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经主管税政科室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减免税资料连同分税种、分户的减免税审批汇总表于4月底前报省局;  (4)省局各税政处室受理后,由各税政处室对已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交本处室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政策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原上报单位;各税政处室处长根据经办人员的初审意见,召集处务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呈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省局分管局领导按照审批标准对已经各税政处室审核的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政策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向国家税务总局呈报,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各职能处室。  3、审批权限、责任、时限    (1)减免审批权限:按各税种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2)岗位责任:各级减免税审批相关人员    (3)审批时限: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接受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权限内进行审批,需上报的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自接受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权限内进行审批,需上报的应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自接受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报送资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  四、核发要求      1、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将本级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减免税情况通知到申请人。凡经省局审批的事项,省局通知所属市、州地方税务局;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通知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时传达到申请人。  2、各级地方税务局按审批权限,留存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并规范存档。  3、岗位责任人: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内勤员负责审批文件的核发、督办。  4、通知时限:要求自审批批准之日起,在1个月内传送到申请人。  五、责任追究根据责任人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罚、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  1、对符合审批程序不及时办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或责令引咎辞职。并责令向纳税人赔礼道歉。  2、责任人在执行减免税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3、责任人在执行减免税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审批监督各级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并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八、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  (二)各地要根据不同税种要求,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具体格式、时间等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三)每年8月底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各职能处室报送本年度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统计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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