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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大事记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80
     
    税制改革30年:艰难的历程 辉煌的成就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大事记  198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召开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1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  1982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暂行办法》。8月6日,财政部发出《对银行征收工商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3月10日,财政部作出《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  1988年5月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4.38,0.03,0.69%,吧)、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3.93,0.01,0.26%,吧)发出《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款的联合通知》。  198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意见的通知。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0年2月21日,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4年1月1日,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开始实施。  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改革和调整我国进口税收政策。  2000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和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2月17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2002年7月2日,财政部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日,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自本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2005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东北地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优惠政策中的相关时间进行明确。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议案,决定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1600元/人/月,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006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007年1月14日,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4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东北地区振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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