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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地税发[2011]172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    来源:   阅读次数:1255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172号                       2011.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船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三、我区车船税申报纳税日期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四、我区车船税征收方式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机动车可以到机动车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单位出示组织机构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编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减免税证明等基础信息资料,方便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我区机动车车船税税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分档〕

    1.0升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的

    780

    2.5升以上至3.0升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大型,每辆

    66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执行;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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