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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805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向纳税人、行业协会和基层税务机关广泛征求意见。近日,针对亟须解决的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公告》),不断优化税收征管,将便民服务真正做到纳税人的心坎里。   
      “灰色地带”难过税收征管关  
      近年来,预付卡市场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了监管的“灰色地带”,特别是非法集资、洗钱、行贿等违法犯罪分子盯上预付卡,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文章。售卡方按照购买方的需求,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名义为其开具发票,给企业做假账带来可能,滋生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个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的问题,消除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享免税政策    
      《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老百姓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而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征税或享受免税优惠,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家住青岛崂山区的孔女士对照《公告》算了一笔账:她出租的门面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她可以将10万元租金平摊至各月,每个月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建筑企业异地办税更简便  
      以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总分包合同原件等一系列资料,但合同原件只有一份且在公司总部保管,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时需要返回公司领取原件,路途遥远的要跑上好几天,十分不便。而现在纳税人只需出示总分包合同复印件就可以预缴税款。 
      根据《公告》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仅需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办税流程和提供资料都大大简化。  
      简并纳税期限双减负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照规定只要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以银行业为例,其涉及营改增的日常金融业务,应按季申报纳税,但银行还可能存在出售黄金等贵金属业务,这些收入应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就既要按季纳税又要按月纳税,十分不便。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给双方工作都带来了极大便利,实现了税企双赢:一方面,方便纳税人统一税务核算,减少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办税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企业集中按季申报,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量,税款征收成本也大为减少。   
      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四种情况,解决了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结息日应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范了单位持有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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