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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发[2008]44号 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4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8]44号   发文日期:2008-03-10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扣缴义务人以各种理由不据实代收代缴税款,特别是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情况较突出。为切实加强车船税管理工作,确保车船税及时足额扣缴入库,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拒缴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但同意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且拒绝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两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未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车船税有关事项,单方面认定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造成车船税漏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纳税人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因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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