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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从严征收 企业避税通道被收紧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15
     
    2009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加强税务管理,有效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行为。  据悉,目前,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从价税率和从量税,消费税征收实行从价和从量两种。2006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从价税率,每斤白酒0.5元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政策中中低档白酒获利较多。但是,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巨大的操作“空间”。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不缴纳或者少缴纳消费税。为了公平税负,严肃税法,本通知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制订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实行最低的计税价格,目的是防止关联销售公司来转移定价的手段避税。  此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的关键在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专家分析认为,新政策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涉及的关键性概念明确。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2、明确两种核定,由省级以上国税机关负责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明确申报从高适用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售价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售价申报纳税;实际售价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调整核定标准明确。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政策衔接明确。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针对新政策的影响,专家分析认为,新政策对整个白酒行业短期影响偏负面,长期看好。目前整个白酒行业普遍存在建立销售公司降低消费税税基现象,新政策的实施将会影响整个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但长期来看,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的压力更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为优势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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