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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地税营[1995]381号 关于资源税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19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地税营[1995]381号   发文日期:1995-08-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为了正确贯彻资源税政策,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入库,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1995年4月份的全国资源税培训会议精神,结合各区县分局在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石英砂征税问题。  石英砂是含二氧化硅(石英)的砂石,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应征收资源税。由于石英砂中石英的含量不同,用途及价格均不同。一般制造玻璃用石英砂含量应在90%以上。经了解,本市生产的河砂中也含有石英,只是含量较低,价格便宜,考虑到河砂征收资源税困难的实际情况,自文到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以前,已征未征税款,不再退补。除河砂以外的石英砂无论其用途,均应照章征收资源税。  二、关于石英石的征税问题。  由于石英石的与石英砂均含有石英,只是形状不同,因此石英石应比照石英砂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三、关于规范矿产品名称问题。  为了正确计算资源税征收税额,应根据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并参照矿产法的规定,正确规范使用矿产名称。对含糊不清,不能认定的矿产品,应与当地地矿部门协商确认,并及时上报市局,使资源税的征收更加准确、公平、合理。  四、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问题。  1、本市资源税应按照国务院1993年第139号令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企业1994年欠缴的税款要积极进行清理,制定补缴计划,在清理旧欠的基础上,将1995年的新欠压到最低限度,努力消灭新欠。  2、对那些帐目不清,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矿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3、要加强资源税征管力度,对偷税、漏税及违章欠税的企业,坚决按规定进行处罚及加收滞纳金。  4、努力清理漏税户,争取在1995年底以前,各区县局做到在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矿产品开采业户范围内无资源税漏管户。  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资源税的税法宣传、培训工作,使每个资源税的纳税人都了解资源税税法。  6、对未列举的矿产资源,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注意积累资料,为今后的调查研究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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