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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金三办便函[2013]162号山东地税金税三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软件系统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876
     
    山东地税金税三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软件系统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金三办便函[2013]162号     2013.10.25

    济南、淄博、枣庄、济宁、威海、莱芜等六市地方税务局金税三期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六地市项目管理软件系统的使用,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防止税收流失,现就使用项目管理软件系统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时,首先应向房管部门申请,并区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的,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解除合同,办理解除手续时,需提交违约方违约资料、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资料;
    (二)自房屋交付公告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解除合同,办理解除手续时,需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者(或者与其有供养关系的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导致资金困难需要解除合同的,办理解除手续时,需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病历及住院费用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商品房交付后,因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要求退房的,需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换销售不动产发票或预收款收据的,需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的相关证明资料;

    (六)家庭成员之间(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要求更换销售不动产发票或预收款收据并重新开具的,需提交户口薄、结婚证、公证书、公安机关户籍资料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购房者由于年龄原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本人又无力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买卖合同撤销。
    (八)购房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异常变故(如发生安全事故、死亡、非正常重大财产损失等)导致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房款的,经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房管、地税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买卖合同撤销。
    (九)购房者因个人征信系统原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且本人又无能力支付剩余房款的,可凭银行提供的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房管、地税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买卖合同撤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已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需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管部门出具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证明及通过银行退款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地税主管部门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方可使用项目管理软件进行预收款收据开具负数发票操作。
    没有实现网签合同在房管局备案的地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开具完负数发票后7日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作废合同(开具负数发票)备案表》(附后),并按本通知第一条内容提交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售的,应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收款收据及账务处理情况(相应的收、付款记账凭证资料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缴销预收款收据、发票,缴销已开具预收款收据或发票时,应一并提供备案证明。拒不提供备案证明的,办税服务厅应将该企业情况即刻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提供备案证明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纳税人项目管理网开资格,办税服务厅暂停对纳税人发售发票。各级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告知书》的方式,将以上要求告知纳税人,敦促纳税人履行以上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以季度为单位,对开具负数票据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核实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企业与购房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作废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补缴税款。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
    1、作废合同(开具负数发票)备案表
    2、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开具负数发票简要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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