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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厂区内部用车也要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2012/1/27    来源:   阅读次数:644
     

      原《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该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从上述规定中看出,企业内部使用机动车并未被列入免税范围,故应为车船使用税纳税对象。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明确,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因此,对企业内部使用车辆,符合规定的给予免税照顾。

      2007年,情况又有了变化。《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第四条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同时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就需要缴纳车船税,也就是以车辆在管理部门登记作为纳税的主要标志。

      新施行的《车船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那么,企业内部行驶车辆是否应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由此可以看出,《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纳税人是否具有纳税义务。

      企业购置机动车辆后,需要上路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而对于不上路行驶,只在内部使用的车辆分为需办理登记和不需要办理登记两种。登记车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这里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需要登记的,仅限于《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规定中列举车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规定中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分两类,一是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类,包括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二是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类,包括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只要被列入《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但有3个场所内部行驶车辆特殊,即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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