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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优惠新政发布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040
     

      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两项通知,宣布扩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在股权、资产划转方面,通知指出,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两部门同时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此前仅在上海自贸区内实施。

      该通知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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