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法定时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可结转使用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2150
     

       一些税务机关在检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要求冶金矿山(也称高危企业)和煤炭企业对检查所属期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以下简称“两费”)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而不管是哪一纳税年度。殊不知,国家已明确在法定时间内提取未使用的“两费”可结转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煤炭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可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直至余额为零时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此前已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先用于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可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为止。

      因此,相关企业在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实施前计提、并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两费”,未使用完且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用完后再执行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规定。

      例如,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尚有按规定提取未使用的维简费160万元,2013年度已使用60万元,则对剩余的100万元可继续结转到2014年及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必对该企业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用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上述“两费”进行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维简费”简介——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是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维简费”一词来自《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一条“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煤炭生产企业用得比较多,该部分资金相当于折旧。

    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使用范围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包括: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费 维简费

    · 煤炭企业安全费与维简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案例 2016-01-27
    · 法定时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可结转使用 2014-09-02
    · 企业维简费支出财税处理案例 2014-01-0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3-12-1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12-14
    ·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政策 2013-10-15
    ·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净资产缴税? 2012-11-30
    · 安全生产费用财税处理的三个变化 2012-03-18
    · 安全生产费用财税处理的三个变化 2012-03-13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 2012-03-02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