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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国务院决定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发布时间:2016/2/23    来源:   阅读次数:1982
     
      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进外贸转型增强服务业竞争力。  
      会议决定,用2年时间,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10个省市和哈尔滨、江北、两江、贵安、西咸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8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准入。  

      为此,要加大相关政策支持:  
      1、在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2、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给予财政贴息。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对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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