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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提呆账准备关注会计与税法差异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20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期末分析贷款的可收回性,合理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呆账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贷款呆账损失准备。考虑到损失的客观性和不可避免性,对企业计提的上述准备,税法也允许企业在税前作一定的扣除,但在具体处理上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会计处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对可能产生损失的贷款计提贷款呆账损失准备。贷款呆账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和各级的计提比例及时足额计提;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可收回性合理确定,当期计提的贷款呆账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发生贷款损失时先冲减已计提的贷款呆账损失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再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转回贷款呆账损失准备。税务处理:金融企业应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范围计提贷款呆账损失准备,金融企业计提的按当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百分之一与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的差额部分允许在税前直接扣除,超过上述差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已计入当年损益的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金融企业实际发生呆账损失时,经税务机关批准确认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发生当期企业因先冲减已计提的贷款呆账损失准备而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允许企业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呆账在以后又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收回的是尚未在税前扣除的贷款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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