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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离职补偿、集体奖励发放相关财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628
     
    员工离职补偿能否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问: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是否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中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相关政策——内部退养、提前退休取得的工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将集体奖励发放个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取得先进集体奖励后,发给个人的奖励如何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给集体或个人的奖励均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而且可以分解到职工个人名下的奖励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无法分解的不须代扣。

      会计处理:
      (1)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按受奖集体或员工服务受益对象分配:
      借:成本或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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