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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安企业异地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抵扣吗?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1516
     

      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笔者在对一家建安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时,发现该建安企业不仅有厦门当地的安装业务,同时在漳州等地也有业务。在外地经营的安装业务达到企业收入的50%,同时在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20多万元。此笔异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抵扣吗?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建安企业在漳州等外地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厦门总机构抵扣,如果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厦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醒

      1、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提供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文件;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3、提供完税证明。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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