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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计缴个税操作四步法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335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年金计缴个税作出新的规定。一些媒体笼统解读为年金递延到退休时缴纳个税,其实并不确切——年金超过一定数额仍要当期纳税。准确、完整理解这一文件,对于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常重要。笔者建议,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四步工作法。

       第一步:计算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先计算各员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事业单位先计算各职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企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需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相对复杂些。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共六个部分组成,但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11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企(事)业单位会计应仔细阅读《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企业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事业单位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如果不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为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如果超过了,则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第二步:比较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如果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则不计缴个税;超过4%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

       第三步:比较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
       如果企(事)业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不计缴个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

       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见于以下两个文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第八条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第四步:将工资、薪金所得与第二步、第三步计算出的并入部分合计,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这一步不需多说,企(事)业单位会计都能准确运用个税扣除额和七级累进税率。应当强调几点:

       要及时报送资料。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企(事)业单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如果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要在次月15日内重新报送。如果不按时报送资料,不仅计缴年金个税没有充分依据,而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将被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要把握政策生效时间。财税〔2013〕103号文件从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的年金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计缴个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准确区分年金所属年度,正确计缴税款。

       由于政策有延迟效应,本文不讨论个人领取年金时如何计缴个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只计入个人账户,同样在退休后领取,也不予讨论。

       财税〔2013〕103号文件仅涉及了个人所得税,未涉及企业所得税。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缴企业所得税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处理,即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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