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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税负不降上升?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95
     

      "营改增"试点中,反映税负增加的行业,除了部分交通运输业,反弹最大的当属融资租赁行业。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部分因为无法取得发票,通过试点的全国推行,这部分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但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似乎没有那么简单。

      据记者采访了解,面对统一的试点方案,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这导致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税负标准。新政一出,很多企业被迫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因部分政策的不明朗,部分企业采取一些有风险的规避办法。

      融资租赁行业,曾想纳入增值税;纳入后,却又想回到营业税的模式这跟融资租赁行业脚踩“融物”、“融资”两条船有关。

      正因为脚踩两只船,且在营业税税目下,归属金融行业。营改增对行业的震动,也引发了行业内对行业定性的讨论:究竟是行业发展偏离了既定轨道、营改增起到政策应有的规范作用,还是应将行业放回金融保险业呢?

      企业状况大不同
      中国环球租赁医疗事业二部总监王伟刚对记者表示,他们公司主要是直租业务税负上升,回租业务未受到太多影响。试点之初,财务部门还建议大家,将直租业务改成回租业务。

      这是一个稍显另类的回答,因为更多租赁公司反映税负上升,主要集中在回租业务上。

      融资租赁业务,可大致分成直租和回租两种。直租,就是租赁公司直接从设备供应商处,购买机械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回租,则是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承租人自有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

      王伟刚解释到,直租业务税负上升,主要在于其部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没有进项抵扣。公司采取的办法是,要么变更供应商,尽可能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避免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提高承租人的服务费,但服务费也不能提得过高,只能和承租人共担增加的税负。

      至于回租业务,王伟刚指出,因为承租人主要是医院、教育局等事业单位,承租人只能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这些收据不是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公司在办理回租业务时,本金部分不开票,只对息差开票。这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办法很类似。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业务一部总经理助理王健指出,其公司目前主要是回租业务税负大增。直租业务,因为购进设备,有大量进项发票;而租金则是一期一期收取,销项发票金额较小,使得前两年形成大量留抵发票,基本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回租业务,由于针对本金和息差都要开票,税负明显上升,考虑到公司承担的税负过重,他们正在压缩回租业务。

      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霍其慧则表示,他们公司的直租和回租业务,都出现税负上升的问题。

      恒信金融租赁首席执行官李思明表示,他们公司现处于发展阶段,进项税大于销项,还没有遇到什么问题。

      不同政策口径
      回租业务出现税负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开票范围,不仅包括息差,还包括本金。根据试点方案的111号文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销售额,而销售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上文其实已经表明,实践中,不同公司被给予了不同的政策口径。一租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不同的区,口径就不一样,那些财源丰富的区,允许公司只针对息差开票;财源不充裕的区,则要求本金和息差一并开票。

      这两种不同的口径,区别很大。在营业税时,租赁公司享有差额纳税政策,所以计税基础,基本就是息差部分,税率为5%。而增值税,若要求租赁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即本金和息差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这带来税负的极大提升。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当年的第13号公告,表明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然,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也无法取得资产进项发票。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杨海田表示,因为回租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是很明确,有些公司因为担心税收风险问题,在减少回租业务量。

      企业应对之道
      有租赁公司对记者表示,他们选择将回租业务放到非试点城市,即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注册新公司,来开展回租业务,减少税收政策的影响。

      但这招恐怕不能长久。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在今年8月份,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推开。

      不少企业选择了另一种带有风险的办法。北京一家内资租赁公司,其业务结构中,主要由售后回租业务构成。其主管对本报记者表示:“回租业务没有进项,若要对本金也交17%的税,税负太高。我们现采取的办法是,跟承租人另签合同,把当期收入,变成咨询服务类的业务,按照6%的税率,对承租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他坦承,这其实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因为税收专管员、税务稽查部门、税务主管机关,对某个事项的界定,会有不同的解释;过得了一关,在另一关可能就被卡住了。

      即便按照6%的税率,公司税负也出现上升。上述主管解释道,营业税税率是5%,由于是差额征税,能刨除不少其他费用,其中包括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但在增值税下,税率提高到6%,而且抵扣需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贷款开具的利息单等凭证,无法进行抵扣。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公司在进行业务调整。一方面缩减回租业务,增加不熟悉的直租业务。另一方面,则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使得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与付给承租企业的资金,这两笔业务上,不存在太多时间差;否则,公司将替银行承担部分税款。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向记者印证,上海地区的政策,基本就是按照咨询服务业6%的税率来征收,所以上海地区试点的情况基本已经稳定。但北京等其他地区,仍在坚守17%的税率。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国良表示,上海地区试点现在主要问题,在于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税收返还,不够及时,或者根本遥遥无期。李国良指出,在财政收入形势不太好的背景下,有些财力较弱的区县难以及时返还企业上交税款。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研发部主任徐贺表示,企业的这种做法,虽不合法,但却合情合理。

      营业税也挺好?
      王伟刚直言,营改增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但融资租赁行业之前因为有差额征税的办法,所以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不突出。

      但往前稍微追溯一下,2008年时,行业内不少人呼吁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增值税链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表示,当时正值增值税转型,2008年行业协会写过报告,希望将融资租赁行业加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但后来未果。

      需要使用设备的企业,若选择自己购买设备,能取得进项发票,能进行抵扣。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在直租业务中,购买设备,能取得进项发票,但自己无法抵扣,也无法给下游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但租赁行业很快就找到了解决办法,规避了营业税带来的不良效果。屈延凯介绍,行业内普遍采取“代购”的办法,即与承租人另外再签订一个代购合同,委托承租人去购买设备。这样,设备的钱,由租赁公司付,但设备开具的发票,记在承租人的名下。

      徐贺指出,采用委托代购的办法,是完全合规合法的。不过,采用这种曲线办法,稍微有点偏离融资租赁行业的常规模式,是在原来税制下的一种无奈之举。

      应定性为金融保险业?
      屈延凯一直在为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问题,大声疾呼。不过他也表示,现在行业内对行业定位的问题,也没有达成统一认识。

      融资租赁行业,按现行试点方案,适用17%的税率;超过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但金融保险业,一直被视为营改增试点中,最艰难的一个领域,因其业务复杂,难以监控。所以试点方案中,该行业将实行简易计税法,也就是说实质仍是“营业税”,只因要彻底消除“营业税”,所以改名为“增值税”,具体税率尚未给出。

      从单列的有形动产租赁,调整到金融保险业,将面临差别很大的税收政策。但这种说法,也并非全无道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金融保险业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属于“金融”这一税目下。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五大基本业务之一。

      王健直言,融资租赁的本意,在于在经济低迷和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帮助生产经营的实体,也为下游消费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商品的流通,增加市场销售规模。正常的租赁公司,其回租比例不应过大,进而在营改增中,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也有业内资深专家表示,融资租赁行业在抱怨营改增政策时,需要想清楚自己的行业定位,要想清楚自己是否是一家真真正正的租赁公司。如果业务主要是放贷,以这个落脚点来奢求税收政策,也是不合理的。

      屈延凯则认为,存在即是合理,说明市场有资金方面的需求,融资租赁行业恰好能满足这部分企业或政府的需求。现在银行资产存在错配,而融资租赁行业恰好能促进资产结构管理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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