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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准则调整对资金账簿印花税应纳金额影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78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准则调整对资金账簿印花税应纳金额影响的通知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         2015.8.20

    2014年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后,纳税人如未及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会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

    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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