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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0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刀以交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为界线,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两大类。《准则指南》中对两类非货币性交易中相关的税务问题做了一些规定,其中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方式与企业一般销售的处理方式相似。本文仅对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相关税务处理进行剖析,探讨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我国现行税法的衔接。一、增值税的处理企业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计缴增值税。(《准则指南》)中指出: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有关增值税应分别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选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厂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则有关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笔者认为,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而发生增值税时,应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以换人商品的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计算进项税额。实际工作中若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存在差额,则应将该差额作为补价来处理。下面举例说明:例1:某企业以库存A材料换人另一企业库存B材料,作为生产经营用。交易日,A材料原值50000元,评估值60000元。B材料为免税农产品,原值50000元,评估值6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B542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元(60000x10%);贷:原材料——A5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元(60000×17%)。二、营业税、消费税的处理企业以应税消费税的资产和应税营业税的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换人其他资产时,会发生相关的消费税、营业税,《准则指南》中对其处理是这样规定的: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有关的营业税、消费税应分别记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无形资产,则将有关税金记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则将有关税金记人"固定资产"科目中。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有些欠妥,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①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过程是一个盈利未完成的过程,其会计核算不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损益类账户进行,而应直接通过资产负债类账户进行;②该种处理方法与资产计价原则存在着相俘之处。从会计理论上讲,对于资产的估计,凡是与其形成有关的支出,包括有关的税收支出,均应按实际支出数计人成本。笔者认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应按类似涉及支付补价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首先以应税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来确定应交税金,再将应交税金作为支付的补价看待,并按《准则指南》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既能克服上述不足,又能与现行税法衔接。下面举例说明。例2:甲公司以城郊附近一处房屋换取乙公司一机器生产设备,供生产过程中使用。交易日时,该房屋的原值为50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00元,评估公允价250000元,该机器设备原值150000元,评估公允价值为250000元,假定交易中只发生营业税,税率为5%.其会计分录为:①借:固定资产清理3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0元;贷:固定资产——房屋500000元。②借:固定资产清理125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2500元(250 000x5%)。③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62500元(250 000+12500),营业外支出50000元;贷:固定资产清理312500元(300 000+12500)。例3:甲公司以生产待售的库存小轿车换人乙公司生产的库存轮胎,并作为待售产品。交易日,甲公司的小轿车账面原值为160000元,评估公允价值170000元;乙公司汽车轮胎原值为165000元,评估公允价值170000元。假定只发生消费税,税率为8%.该项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轮胎173600元;贷:库存商品——小轿车16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3600元(17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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