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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函[2014]16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纳税人涉税业务“全市通办”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58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纳税人涉税业务“全市通办”范围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4〕162号                  2014-10-28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研究会秘书处: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机制,方便纳税人跨区域办理涉税事项,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税需求,根据市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业务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71号)文件要求,市局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人涉税业务“全市通办”范围,纳税人可在青岛市地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市直属征收局除外)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全市通办”涉税业务
    (一)税务登记业务
    1.税务登记变更;
    2.重新税务登记(非正常注销纳税人除外);
    3.报验登记。

      (二)申报征收业务
    1.受理纳税人直接上门申报耕地占用税;
    2.受理纳税人跨区域POS机刷卡申报纳税。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纳税人到青岛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四)网上办税开通业务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开通网上办税业务资料,完成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系统操作。

      二、系统中岗位和权限设置
    参照《关于纳税人涉税业务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71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系统中岗位和权限的设置。

      三、资料传递和归档
    对非本辖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且属国地税共管户的,由受理地地税机关与受理地国税机关互相传递资料。

      对受理的非本辖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全市通办”涉税业务资料,受理地地税机关要按征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并扫描到“电子影像管理系统”中,不需再单独进行归类和归档。

      四、工作步骤
    (一)测试阶段(2014年10月)。进行新增“全市通办”涉税业务软件测试、系统业务流程调整、“全市通办”窗口人员权限配置等工作。


      (二)运行阶段(2014年11月)。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行新增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切实做好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工作的落实。关于“全市通办”业务受理及简易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权限、税收核算、组织收入等工作,按照《关于纳税人涉税业务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7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一)加强通办涉税业务宣传。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营造氛围,引导有需求的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

      (二)规范业务管理。对纳入“全市通办”的涉税业务,要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市局确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三)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全市通办”涉税业务涉及到的部门、环节、岗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四)加强后续税收管理。对“全市通办”涉税业务做好后续监控管理,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共同推动“全市通办”涉税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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