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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政发[2015]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93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13号                 2015.4.1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创新的系列优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严格执行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深入开展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制止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强化企业负担投诉举报查处联动机制,对不规范收费行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将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与省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结合起来,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集聚集群发展。对小型微型企业入孵率达到相关规定的创业基地,可优先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30家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新入驻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厂房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推行“以租为主,先租后让”的土地政策,吸引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年分批重点支持一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购买或事后服务补助的方式,支持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营销策划、法律援助等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继续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加快构建呼叫便捷、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协同的服务网络,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对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银监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设立门槛。
       继续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实行非禁即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按照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先照后证”制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六、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遵章守规预警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非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规、违章行为,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处罚预警”制度,企业及时纠正的,不予立案调查或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公安消防总队)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至2015年年底;符合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及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可享受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试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率可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的20%。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期间,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八、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九、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工业园区通过设立风险补偿金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产品,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十、适时设立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适时设立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增强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增信、分险的能力,提升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业务规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十一、加强县域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服务。
       省财政采取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设立县域担保机构或担保服务网点,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激励机制。
       省财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率、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新增担保额及户数等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与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投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类创投企业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或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鼓励各市州设立风险缓释基金,用于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扶持债券;推动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投企业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鼓励和支持省内非上市企业将股权集中到省内的股权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托管,促进股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十五、支持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型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从2015年起,省本级每年安排资金对新增规模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给予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加强统计和监测分析。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生产要素的服务协调,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经信委)

       十七、加强政策辅导落实。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知晓度。省直相关部门要将各项扶持政策编入办事指南,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审批办理系统,方便小微企业自主申报。建立政策执行情况评价反馈机制,可委托工商联等机构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政策落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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