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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年中大促卖家专场”,促销活动中的税收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615
     

      618年中盛典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血拼,随处可见的xx折优惠、满xx减xx、买一赠二、积分抵值等等促销方式,只有小编想不到的,没有商家做不到的。那不同的促销方式相应的税务处理也不一样,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安排上促销活动中的税务处理,走起!

      一、部分促销活动的税收小知识

      (一)“打折”与“满减”

      “打折”就是以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满减”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满减”与“打折”的区别只是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但在税务处理上是相同的。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所以,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

      (二)买赠活动

      除了直接在价格上给予折让外,还有一类常用的促销方式就是“买赠”。“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积分兑换/抵值

      消费者在商场消费后累计积分,再用积分兑换礼品或者抵值的行为。

      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结合增值税处理规定,如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建议按照销售取得的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收入,客户使用奖励积分折现购物时,不再确认收入。

      二、退换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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