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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涉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38
     

        HF公司为中高层干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100余万,该笔款项宕在往来帐上,未将款项支付出去,汇算清缴时以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5%比例限额将该款税前扣除。被税务局责成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税官提醒:企业年金好福利,涉税处理要仔细。

      案情概况:
      HF公司2012年通过董事会会议决定为公司中高层干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财务部门据此在应付账款上列支待付补充养老保险100多万元。但该笔款项一直未支付。2013年5月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该笔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为据在税前扣除。

      专项检查中,检查员认为,公司处理违反规定,责成HF公司就该100余万元做纳税调增处理,因公司盈利,责成补税26万余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案情分析:
      公司财务认为,该业务有董事会决议为依据,确实为待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且公司已经按相关规定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内列支,当然可以税前列支。

      检查员解释,根据相关法规,第一,企业如果只为部分而不是全部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而应按实际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的工资额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HF公司的计算扣除以全体职工工资作为基数是错误的;第二,只有实际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扣除,只计提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HF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26万余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税官建议:
      企业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年金的涉税处理比较复杂,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细节,特别是以下两点:一是实际支付出去才可以考虑税前扣除;二是计算5%扣除额的基数应该是享受人群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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