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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增值税法规还有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吗?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7
     
    问:现行增值税法规还有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明确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对于增值税新规下,不适用简易征收政策的销售旧固定资产,如果是按17%计征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购买方再次转让时,也是要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的。       所以如果纳税人购买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旧固定资产,因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再行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不适用17%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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