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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江苏对粮油肉商品储备企业免征营业税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1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要求,日前,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8号),将该省承担省、市、县政府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对接收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粮、油、肉等3种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下称商品储备企业),在2009年至2010年内按财税[2009]151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要求,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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