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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有关房产租赁的几项特别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2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并按用途实行50%-80%的计算原值的优惠政策,但“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此,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确定。如江西省的起征点全省统一为1000元(含)。纳税人(个人,下同)的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 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则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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