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因此,如重复认证需要查明原因或根据税局通知进行处理,一般只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处理,如企业账务中没有进行重复抵扣,企业账务则一般不需要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