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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国税发[2012]112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624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2]112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精神,落实好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全省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发挥好自身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帮助微型企业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创业者不断积累管理经验,提高经营水平,加快微型企业健康的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协作,落实好“3个15万元”政策,确保各项优惠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分类逐户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的微型企业规范建账建制。

      (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查账征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微企办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每月末,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将本月微型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基本信息通报同级税务部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规范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微企办。
          二要建立税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要建立税收奖励审核协作制度。按照《
    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要求,建立健全由微企办牵头负责,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税收奖励审核机制,共同做好微型企业的税收奖励审核工作。
          四要支持个私协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积极帮助微型企业健全投资决策、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机制,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微企办将税收法律、法规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媒介等场所和载体,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解答微型企业纳税问题。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定期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将停业或注销的情况反馈给同级微企办,由微企办统计上报上一级微企办。

      附件: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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